什么是計算機犯罪介紹
什么是計算機犯罪介紹
計算機犯罪是在信息活動領域中,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計算機信息知識作為手段,那么你對計算機犯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計算機犯罪
各種解釋大體可歸為廣義說、狹義說和折衷說三種。本文在探討各式概念的基礎上,對計算機犯罪概念重新作了界定。
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始于60年代,到了80年代、特別是進入90年代在國內外呈愈演愈烈之勢。為了預防和降低計算機犯罪,給計算機犯罪合理的、客觀的定性已是當務之急。但在回答“什么是計算機犯罪”的問題上,理論界眾說紛紜。大致可分為廣義說,狹義說和折衷說三類。
計算機犯罪概念三種觀點和缺陷分析
(一)廣義說
廣義說是根據對計算機與計算機之間關系的認識來界定計算機犯罪。所以也稱關系說。較典型的有相關說和濫用說。
相關說認為:計算機犯罪是行為人實施的在主觀或客觀上涉及到計算機的犯罪。西方國家贊成相關說的有許多。如:美國斯坦福安全研究所高級計算機犯罪研究專家和計算機安全專家唐·B·帕克(Parker)認為: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指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直接涉及到計算機。美國總會計學辦公室調查聯邦政府中計算機犯罪的程度時用了“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術語,并將之定義為:故意對政府或個體的私人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這些行為與被實施時所在之系統的設計、使用或操作有關。日本有學者認為:計算機犯罪是指與計算機相關聯的一切反社會行為。同樣,中國持該觀點的也很多。中國政法大學信息技術立法課題組的定義是:“計算機犯罪是指與計算機相關的危害社會并應當處以刑罰的行為。”賈鐵軍、常艷認為: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inal)是指以某種形式直接或間接地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行為,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新型犯罪。中國臺灣有學者認為:凡犯罪行為系透過計算機之使用本身所造成之損害皆屬之(計算機犯罪)。筆者以為:相關說將計算機犯罪概念過分擴大化,沒有體現出計算機犯罪的特質,如罪犯高超的計算機專業(yè)知識和技能、計算機犯罪特有的智能性質等。同時將一些傳統的犯罪形式如盜竊計算機等普通的盜竊罪因“與計算機有關”而被納入到計算機犯罪中去,顯然不妥。
濫用說認為計算機犯罪指在使用計算機過程中任何不當的行為。歐洲合作與發(fā)展組織認為在自動數據處理過程中,任何非法的、違反職業(yè)道德的、未經批準的行為都是計算機犯罪行為。這一定義涵蓋了一切非正常自動數據處理的行為,不僅沒有將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區(qū)別開,而且把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列為犯罪,顯然范圍太大。
(二)狹義說
狹義說從涉及計算機的所有犯罪縮小到計算機所侵害的單一權益(如財產權或個人隱私權或計算機資產本身或計算機內存數據等)來界定概念。如瑞典從司法角度在其數據法中對計算機犯罪作了很有限的定義: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為計算機犯罪。如未經允許建立和保存計算機私人文檔;有關侵犯受保護數據的行為,如非法存取電子數據處理記錄或非法修改、刪除、錄入這種紀錄,或準備侵犯數據等。德國學者Sieber認為:計算機犯罪是指所有與電子資料有關之故意而違法之財產破壞行為。中國有學者認為:計算機犯罪是指破壞或者盜竊計算機及其部件或者利用計算機進行貪污、盜竊的行為。這些定義要么沒有包括數據詐騙的全部內容或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等行為,要么沒有將我國《關于維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草案》中規(guī)定的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fā)表、傳播其他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利用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列為計算機犯罪??梢姸x過窄。
(三)折衷說(或工具對象說)
定義中折衷說占主流。折衷說認為計算機本身是作為犯罪工具或作為犯罪對象出現。在理論界,折衷說主要形成兩大派別,即功能性計算機犯罪定義和法定性計算機犯罪定義。
功能性計算機犯罪定義是僅僅以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來確定概念的。理由是“犯罪未必是違反刑法的或法律范疇之內的行為。”這類定義很多。如“計算機犯罪是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在計算機內以資源為對象或以計算機為工具危害計算機產業(yè)的正常管理秩序,違反計算機軟件保護及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制度等法規(guī),侵害與計算機有關權利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危害社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及“計算機犯罪就是以計算機內在資料為犯罪對象或以計算機為犯罪工具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侵害與計算機有關權利者的利益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這類定義的缺陷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功能性計算機犯罪定義的核心,但嚴重危害性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不同的認識主體有不同的看法。對標準的爭議會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概念,不利于對計算機犯罪的研究。有學者提出: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行為的侵害性和與該社會形態(tài)主體意志(統治意志)的不相容性。但筆者以為這個不相容性也是較抽象,很難把握的。更何況不相容性是要靠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從這意義上來說,持不相容觀點的學者沒有必要再費周折地從功能性角度來給計算機犯罪下定義了。
法定性計算機犯罪定義是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確定概念的。理由是只有刑法規(guī)定的才能稱其為犯罪,法定性是計算機犯罪的大前提,否則犯罪無從談起。較典型的是“計算機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及程序)安全的犯罪行為。”
這類定義也存在不足:第一,對準計算機犯罪行為和待計算機犯罪行為約束不夠。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準計算機犯罪行為和待計算機犯罪行為,即那些不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因而未被法定為犯罪,卻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而應當作為計算機犯罪來研究的行為以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法定為計算機犯罪但未被法定為犯罪的行為。各式黑客(Haker)事件許多是青少年所為。按我國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來看,許多未達到該年齡,而恰恰是他們中的一些人對網絡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侵犯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面對“少年黑客”,我們除了呼吁網絡倫理和求助于勞教外別無他法。第二,法定性計算機犯罪帶有明顯的滯后性。計算機犯罪隨科技的發(fā)展將出現各種新型的犯罪類型,但法定性計算機犯罪的研究只能從刑事立法角度來設計預防計算機犯罪的對策,這顯然帶有很大的滯后性。
計算機犯罪概念的重新界定和理由說明
北京大學陳興良教授認為:規(guī)范和事實是我們考察犯罪的雙重視角。從規(guī)范和事實兩個視角對“犯罪”進行分析,提出了一種二元的犯罪理論。陳教授認為,犯罪是刑事法的基石范疇,刑事法是圍繞著犯罪而展開的實體或者程序的規(guī)范體系。同時,犯罪又是一種社會事實,對于犯罪的考察,局限于規(guī)范是片面的,應當透過規(guī)范對犯罪進行事實分析?;谝陨峡紤],筆者認為,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通過計算機非法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并應當處以刑罰的行為。理由如下:
1、該概念把握了計算機犯罪的實質特征。
折衷說特別重視計算機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其根本的缺陷是遠離了計算機犯罪的實質特征,將計算機的犯罪工具作用與犯罪對象人為地割裂開來。一方面使得計算機犯罪概念無法與某些傳統類型犯罪在本質上加以區(qū)別,從而顯得意義不大;另一方面折衷說定義強調犯罪工具與犯罪對象二重論,有導致工具擴大化和對象擴大的嫌疑,使計算機犯罪似乎無所不包,但仍然沒有表述出計算機在計算機犯罪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筆者認為計算機犯罪中,計算機本身的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和在某種意義上作為犯罪對象出現的特性就是計算機犯罪的實質特征。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的不可或缺性表明計算機是實施犯罪的唯一工具,通過其他的工具不可能實施或順利實施此類犯罪并進而構成計算機犯罪,若使用其它的工具也能達到犯罪目的的則不屬于計算機犯罪。計算機犯罪中的“犯罪工具作用”和傳統犯罪中的“利用計算機犯罪”的本質區(qū)別就在于前者的計算機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筆者在重新界定的計算犯罪概念時緊緊抓住這個實質特征,從而排除了只要與計算機相關的便是計算機犯罪的廣義說計算機犯罪概念,并與傳統的犯罪類型區(qū)分開來。
2、該概念明確了計算機犯罪侵犯的客體。
計算機犯罪應是指利用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以及其他必須通過計算機操作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樣,一方面將通過其它方法侵犯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罪行排除在計算機犯罪類型之外,如人為地搬動計算機造成數據的丟失或以磁鐵消磁方式實施非法毀滅計算機內存數據的行為,這些只能以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務罪論處;另一方面,明確了計算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及其他為計算機罪犯所侵害的又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同時計算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由于非法操作引起的,是計算機犯罪的直接原因。
3、克服了功能性計算機犯罪概念的缺陷。
功能性計算機犯罪概念和法定性的計算機犯罪概念兩者的外延是交叉的,理論上當兩者重合時便是最佳的計算機犯罪概念。“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就是“當處以刑罰”的行為。從動態(tài)的刑法學角度來看,社會總是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進行犯罪化和法定化,使之納入刑法規(guī)范的范疇,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是屬于理想型的,但作為理論上對概念的界定,將兩者重合不失是個較為妥當的方法。同時賦予概念一定的彈性度,順應計算機犯罪不斷涌現的新的類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關于維護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決定草案》說明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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