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產證的意思概念特點
什么是房產證的意思概念特點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那么你對房產證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什么是房產證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什么是房產證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zhèn)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愿并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yè)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于2013年下半年實施。
房產證的特點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fā)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谝晃镆粰嘀髁x,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筑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qū)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并且據(jù)此只能發(fā)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fā)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fā)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后,向特定權利人發(fā)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jù)。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占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zhèn)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jīng)登記始發(fā)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于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jù)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并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jīng)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后,房屋所有權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jù)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并可要求機關根據(jù)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fā)房產證??梢姡慨a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fā)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guī)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guī)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qū)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于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jù)此展開。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并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jù)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shù)椒康禺a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后,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jīng)變更記載后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fā)放新的房產證??梢?,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yè)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jù)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占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